公告
我院根据债权人冯进的申请,受理债务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指定案件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经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注册资金62445万元,股东为中水城发(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桂清、赵敏、范华、倪福生、王腊祥、陈平等。经营范围:承包大(2)型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和地址勘探以及其他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设备安装;燃气管道、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和工程建筑;沿海及内河码头工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系缆浮筒、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等航务工程;公路、桥梁、市政工程等。
报名条件:
一、报名机构限于江苏省范围内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个人;
二、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
三、近5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四、2016、2017年度内在本院未有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又弃权的情况;
五、报名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报名方式:
有意成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请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11时前向本院司法鉴定科提交书面《破产清算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八份(注:书面《方案》须确保在2018年6月22日上午11时前本院司法鉴定科收到),《方案》(含附件)一般限定在5000-10000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4、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优势;
5、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及数额;
6、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8、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方案》。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提交的《方案》中应包括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本院将组成选任管理人评审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方案进行书面评审,遴选出前三名社会中介或个人按照本院相关选任管理人工作规范确定一名破产管理人、一名备选管理人。提交《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立案庭参加选任,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的破产管理人选任。
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永明(0523—84993739司法鉴定科)
姚 莉(0523—84993911破产合议庭)
送达地址:江苏省靖江市阳光大道5号靖江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 周永明收
选任工作监督电话:0523-8499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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