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清扫完办案系统里发黄的案件(审限不足十天的案件),感觉能松口气了,书记员珂珂幽幽的说:“这四个物业的案件全部退回,还有一沓民间借贷的案件送不到,怎么办”?我一听立马头大,物业的案件只能晚上送,业主白天通常不在家,好吧,整理一下,带上诉状副本回家,晚上出发。送达是诉讼程序中关键的一环,虽不及审理程序那样需严格的程序、缜密的思维,但案件送达不到对方当事人,后面的诸多程序便无法开展,这样必然会延长审理期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送达过程并不轻松,一台车,两个法院工作人员往往跑上一个上午,也送不掉几个。送达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斗智斗勇,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下面就法官送达故事与众分享一二。
去年夏天,给一借贷案件的被告陆某打电话,今天称在新疆,明天称在云南,让其提供邮寄地址,人说没有固定地方,他是不是在想这两个地方离江苏都很远,法官会死了心不再去烦他。后联系原告称被告就在靖江经营工厂,并没有外出,我让其想办法提供固定电话。有次我用自己的手机给他坐机打电话,他又称在外地,我说你在家吧,被告陆某马上支支吾吾地说:“法官啊,对不起,我才回来的,我被他们逼债逼得没办法了,只能谎称在外地。” 我说现在要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请你到法院来签收。被告说:“不用送了,我都知道的,你们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我梳理了手头陆某做被告的几个案件,给其讲述了一个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问其有无此事,陆某称此款应为利息,怎么会单独起诉的。当天下午,陆某即派人来法院取走了应诉材料。事后审理查明的事实,也依法维护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不出庭应诉,其合法权益有可能被侵害。
今年刚过完春节,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打来电话称借款人的妻子即被告袁某某在市区某店内做营业员,我立即叫上书记员凡凡,驱车赶往该店,一入店内,见一40左右的女性立在收银台后,我说:袁某某,我们是某某法院工作人员,就李某诉你和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该女子一脸镇静地说道:“我不是袁某某,你们找错了。”“那你叫什么?”我问道。“我叫张、张某”,“那袁某某呢”,“她已经一年多没来上班了”,“你有她的联系方式吗?” “没有,听说她老公欠债,一家子都不在靖江了。”既然这样,我们就离开该店,书记员凡凡说:“我确定她就是袁某某”。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初次见面,只能拿出让她服气的证据,我又一次联系了原告,让其悄悄至店旁观察,我们马上至派出所调取了户籍信息,一看照片,果不出所料,再次赶至店内,袁某某还坚称她不是本案被告,出示户籍资料,她沉默几秒后讲:“我已经和他离婚了,我不应当承担债务”。“是否承担债务要经过法庭审理,请你如期到法院参加开庭审理”,我讲道,随即书记员递给她诉讼材料,她拒绝签收,我们拍照留置送达。
送达难在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已成为制约审判效率的瓶颈。法院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送达上,而收效甚微。有的老百姓往往觉得当被告不光彩,法官去送达应诉材料,认为法官是帮着原告说话,对其登门表示不满、充满疑惑,甚至发生争吵。与其逞口舌之快,还不如到法庭去摆事实、讲道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会通过报纸或者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虽保证了程序公正,但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如果经过审理,被告败诉,那么该成本的最终承担人还是被告本人。希望每个当事人都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对送达法官说“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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