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醉酒驾驶案件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量刑均衡,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制作出台了《关于醉酒驾驶案件量刑细则(试行)》规则对定罪、量刑和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基础上,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增加拘役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在血液酒精含量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拘役一个月调节基准刑:发生双方交通事故,致1人轻微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无证驾驶汽车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车道或者车辆、人员较多的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醉酒时闯红灯、超速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先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或二年内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在血液酒精含量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拘役半个月调节基准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2人以上轻微伤或者1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发生双方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或未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损害后果或财产损失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有前科劣迹;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在血液酒精含量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打的,减少拘役半个月调节基准刑: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的;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主动预缴罚金的;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明确主刑应当与附加刑相适应。判处罚金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一般对应一千元罚金。
3、明确适用缓刑条件。对“醉驾”被告人惩罚与教育并重,落实宽严相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无证驾驶汽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发生双方交通事故,致2人以上轻微伤或者1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驾驶营运客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车道或者车辆、人员较多的城市闹市区驾驶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2011年5月1日以来,我院审结的38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实刑160件,缓刑224件,占比分别为42%和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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