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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堆放物品致人损害应担责
发表日期:2016-03-18 来源:斜桥法庭 作者:朱成良 仇志泉 访问次数:

案情:

张三户新建房屋刚完工,未及时清理围墙东侧路面边堆放的建筑垃圾(有沙子、泥土、砖块等),占用门前道路路面1米有余201571821时许,下雨,李四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经张三户门前道路,车轮碾压到堆放在张三户围墙东侧路面的建筑垃圾,原告随电动车摔倒在被告围墙门附近并受伤。后李四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累计支付医疗费一万七千余元。

 

评析:

 负有管理职责的张三因未及时清理修建房屋遗留的建筑垃圾,违章占道堆放建筑垃圾,妨害交通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张三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建筑垃圾,给通行的车辆及行人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其作为堆放物的所有人未尽管理之责,依法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李四雨天骑车,未减速慢行,且其在有路灯和车灯照明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该建筑垃圾的存在,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属于行车中的疏忽大意,对自身受损也有过错。后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医疗费八千余元。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调解,张三同意赔偿李四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三万余元。

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犹如雪上加霜;原本并不认识的两个人,确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真实的事故,血的教训,希望给大家敲响警钟。

 

后语:

  如今,不少公路上存在随意堆放杂物、摊位、垃圾等现象,特别是每年的农忙期间,沿线较多村庄的省道及乡村公路俨然成为了“晒谷场”,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就该类型案件而言,并不是什么疑难复杂的案件,看似简单,却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由于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管缺失、部分民众法律意识薄弱、心存侥幸,才酿成悲剧。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相关职能部门能积极履职,对民众加以引导,正确处之,可少纠纷、促和谐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相关道路管理部门积极履职,特别是对公路沿线的村民劝说及引导,告知其危害性及违法性,不能放之不管不顾。

  第二,行车者应安全行车、谨慎驾驶,根据道路及天气等情况,做到车速不宜过快,以防避险不及。

  第三,道路沿线居民应以前车之鉴,时刻给自己敲响警钟,不随便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不能因一时之便,给自己、他人乃至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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