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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发表日期:2016-05-03 来源: 作者:朱洪勤 访问次数:

【案情】

2016117857分左右,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车沿靖江市季市镇宁羊路由北向南行至宁羊路勤盛村陆家埭北侧路段时,其车倒地,陈某身体撞击相向行驶由被告黄某驾驶的苏M8W151号小型轿车前左侧,致陈某死亡,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离开现场至朋友唐某某家中拿手机返还现场报警。由于无法查证陈某倒地原因及变动现场后痕迹物证相关情况,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苏M8W15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3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公安机关监控截屏(该监控设备安装在事故现场北侧约450米处)显示:201611785558秒,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经过监控地点;同日858分(此时事故已发生),被告黄某驾驶苏M8W151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经过监控地点;同日9547秒,苏M8W151号小型轿车返回现场时经过监控地点。另,公安机关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记载:被告黄云于201611797分用自己的手机报警。

20163月,陈某的亲属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及M8W151号小型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82万余元。

【主要分歧】

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保险公司的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黄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其所谓“至朋友唐某某家拿手机报警”并非正当理由,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商业三责险部分我司不予赔偿。如黄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责任,我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的观点:2016117日上午857分,我驾驶苏M8W151号小型轿车与受害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下车察看,陈某已经昏过去了,当我准备报警时,才发现手机丢在朋友唐某某家中。这时候下着小雨,事故现场前后无人,而唐某某家距事发现场只有几百米远,我怕延误抢救时间,就直接开车去唐某某家拿手机报警。返回途中,唐某某帮我开车,我自己拨打了报警电话。从离开现场到返回,总共只花了几分钟时间。本起事故中,我没有逃逸。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同意由我赔偿。

两原告的观点同被告黄某基本相同。

【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因此肇事人负有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劫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根据其特征,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往往归结于如下几种情形: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肇事者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肇事者有酒后和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肇事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肇事者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肇事者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根据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法律特征严格把握,严格区分,避免极端化。一般而言,下列几种情况通常不构成肇事逃逸:肇事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肇事者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撤离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肇事者因受伤需要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有证据证明肇事者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本案中,尽管被告黄某明知发生事故并有短暂驶离现场的行为,但从现有证据看,黄云短暂驶离现场的原因并非为了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责任,而是为了及时取得通讯工具报警并抢救受害人,对此,公安机关亦作了相应认定。此外,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黄云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综上,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被告黄云肇事后逃逸,没有事实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院确定的事故责任(后判决确定由被告黄某、受害人陈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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