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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主张探视权,能否得到支持
发表日期:2017-04-05 来源:园区法庭 作者:邹江川 访问次数:

一场意外事故,同时夺去了丈夫和儿子的性命,让已年近花甲的王女士,沉浸在无尽的悲伤中。然而祸不单行,事故发生后,身边唯一的孙女也被人接走且无法探望,这让王女士彻底陷入了悲愤之中。

案件回放

20167月份,原告王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同时遭遇了一场意外,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因王女士与已经和自己儿子离婚的儿媳刘某之间发生矛盾,刘某便将离婚时协议由男方抚养的年幼的孙女从王女士家中抱走,并拒绝让王女士探望,王女士数次探望唯一的孙女未果后,不得已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庭审理

法庭上,王女士认为其在一场事故中同时失去丈夫和唯一的儿子,现在年幼的孙女是其仅有的精神支柱和寄托,而被告刘某以母亲的名义剥夺祖母和孙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孩子的探望权。而被告刘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小孩的父母亲,并不包括祖父母,所以原告无权对小孩行使探望权。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相关婚姻家庭法律未明确排除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此种基于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且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关心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还可以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起到正面作用。同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告是在一起事故中同时失去了丈夫和唯一的儿子,孙女也是其已逝儿子唯一的后代血亲,原告要求探望孙女的主张,不仅能够慰藉原告失去亲人的心灵痛苦,也有利于其孙女的健康成长,符合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本院最终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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