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审判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的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其日常事务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问题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派员记录。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与审判有关的下列事务: (1)总结审理新类型案件的经验。 (2)审议、批准各种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意见。 (3)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 (4)重大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方案的批准。 (5)重要司法建议的确定。 (6)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庭长、分管院长不同意合议庭意见,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原来的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刑事案件中拟宣告无罪案件、免于刑事处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又判处缓刑的案件,涉及副科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刑事案件等。 (3)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 (4)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5)质委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评定的案件。 (6)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7)需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请示的案件。 (8)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案件主审人汇报,合议庭审判长和审判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定于每周四上午在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召开会议。 第八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须在审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主审人应于每周一向审判管理办公室送交经庭长、分管院长逐级审批后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批表》及书面汇报材料,由审管办确定开会时间,并通知主审人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主审人在会议三天前将书面汇报材料通过局域网发给各位委员。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一名副院长主持召开。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先须经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庭长、分管院长研究后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 书面汇报材料要求突出焦点问题,写明查清的事实、确认的证据、裁判意见和理由、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主审人只就合议庭争议部分进行汇报,思路清晰,简明扼要,一般限时30分钟,分管领导可就案件事实、定性等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局域网看到书面汇报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案情,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开会时应认真听取汇报,可就案件事实部分提出询问,讨论发言,各委员应当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明确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总结性发言。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记录人员如实记载。各委员对自己的发言负责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明知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人员、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业务庭庭长如有不同意见或出现新的情况,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案件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因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