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为规范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于2005年5月8日在《审判管理工作通报》第4期上刊发了《案件信息录入规则》,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在审执流程管理诸环节和其他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在立案环节,存在着一些案件在立案后又进行删除现象;在审限跟踪环节,存在着四类案件状态变换、简转普程序转换网上操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结案环节,存在着仅凭案件报结单或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报结案,仅核对结案日期,而关于结案信息的大部分内容如结案方式、是否当庭宣判、结案标的、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大量信息并未核对;在上诉和发改环节,存在着一审上诉信息网上录入不到位和上下级法院上诉案件统计数据不一致现象。 案件指标数据信息录入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准确性。为确保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现就案件信息录入重申和强调以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扎口立案指标信息录入。立案信息录入的准确与否是直接关系到整个质效指标准确性的前提,也是从源头上杜绝质效指标数据偏差的起点,因此搞好立案信息录入,尤如防止"病从口入"。按省高院规定,立案信息统一由立案庭立案人员统一扎口输入。立案人员在进行立案信息输入时必须高度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每一案件立案所有信息项目的输入,不得缺项、省项。对收案时难以确定是否当即立案的,可在请示讨论后再进行信息录入,不能草率立案,更不得擅自删案。对立案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实行立案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如因立案人员操作失误而不可避免的发生删案、退案的,必须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和报统计人员备案,确保在当月统计月度周期内操作,坚决杜绝跨月删案、跨月退案现象的发生。 二、统一扎口四类案件和简转普审批信息、转换指标信息录入。努力克服和解决审限跟踪环节所存在信息未输入、输入迟延、报结案时补输入、卷宗记载与网上信息脱节、隐性超审限、案件状态变换和简转普程序转换网上操作随意性的问题。我院实行的"四类案件"审批信息录入由立案庭统一扎口把关、简转普审批由各部门负责人扎口把关的制度要继续坚持。立案庭负责"四类案件"进行网上审批的管理人员对申请四类案件状态变换,必须要求其出示该案的书面《审限变更申请登记表》,并以该《审限变更申请登记表》记载与承办人网上申请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各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人申请审判程序转换的,在签发《审判程序转换审批表》的同时,也应当从网上对申请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对填写不全、不准、不实的应当即要求承办人予以校正,以确保录入的信息与卷宗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立案庭和各部门要建立四类案件和简转普案件台帐,对其动态进行全方位监控,将承办人关于四类案件和简转普申请审批信息、申请转换信息录入工作与考核和奖惩机制挂钩,切实转变惰性工作态度、陈旧的思维和落后的审限意识。对信息该输入的未输入、输入迟延、报结案时补输入、卷宗记载与网上信息脱节、隐性超审限、案件状态变换、简转普程序转换网上操作随意性的而影响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准确性的问题,案件评查和效率管理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隐性超审限。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限状态变换、简转普程序转换的书面审批签发当日即进行网上申请信息录入,并同时向网上审批人员递交卷宗和书面报批材料申请网上报批。 三、统一扎口结案指标信息核对录入。进行扎口结案点击时,强调案件承办人凭结案卷宗报结。在扎口结案时,不仅要对结案日期进行核对扎口录入,而且要打开该案基本信息表,特别是结案信息表窗口,对结案基本信息的录入情况对照卷宗逐一进行核对,对填写不全、不准、不实的应当即要求承办人予以校正。同时,对结案管理人员也必须与立案管理人员一样实行结案相关指标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实行首问负责制,如因结案管理人员把关不严,造成结案信息录入不全、不准、不实,弄虚作假影响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统计的,也追究相应责任。 四、统一扎口上诉和发改案件指标信息录入。统一扎口上诉和发改案件信息录入是指将上诉和发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统一交由进行卷宗传递的立案庭专人进行信息输入和扎口管理。2005年我院《案件信息录入规则》已明确,上诉和发改案件指标信息由立案庭统一扎口录入,这是因为,我院对上诉案件采取交由立案庭由专人向上级法院集中移送,发改案件也是泰州中院立案庭专人统一向我院立案庭移送。同时,在扎口管理后,有利于上下两级法院及时互通有无和统一当月数据,能有效避免上诉和发改案件信息由原承办人分散录入带来的信息滞后和数据不准、上下不统一现象。立案庭应重视上诉和发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原来我院上诉和发改案件均是手工统计,并不能网络自动生成。目前我院综合信息系统上诉信息模块操作上仍存在着一些技术问题,在该问题未获解决之前仍由立案庭每月20日手工统计后向统计员报送,一俟该技术问题解决,即按 《案件信息录入规则》的规定执行。 对信息录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审判、执行部门年龄超过50周岁,电脑使用技能欠佳的审判和执行人员,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帮助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我院的审判信息准确、完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