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机制,拓宽执行思路,重视制度建设,抓好规范管理,执行工作卓有成效。目前包括执结率、平均执行期限、执行案件投诉率在内的各项质效指标均已位列泰州法院执行系统前茅。其主要做法: 一是改革分案机制,实行流转分案与择优分案相结合。今年初,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改变了以往庭长分案的随意性,实行流转分案与择优分案相结合。流转分案即根据各人未结案数,对新收案件实行补差找平的方式分案;择优分案即根据执行案件难易及各人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分案。靖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部实行流转分案为基础、择优分案为补充,两者相互结合。流转分案每半个月为期,根据每位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未执结数,对新收案件实行补差找平。这样,解决了执行人员之间办案“吃不了”和“吃不饱”的问题,均衡了各人的工作量,使“想干事的有事干,能干事的给舞台”,合理地利用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是加强执行监督制度的建立,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执行部门是热点部门,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有效监督,靖江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外部和内部监督体系,以确保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外部监督主要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除由他们进行日常监督和信息反馈外,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听取意见。内部监督除了实行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制、院庭长审批制和重大执行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制以外,主要是实行执行案件跨部门裁决和案件质量评查监督。2005年初出台了《执行裁决案件流转处理办法》,完善了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规定对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异议的听证以及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执行裁决工作交行政审判庭行使,从而形成了立案、实施、裁决、结案四个环节分属于立案庭、执行局、行政庭、审管办,改变了以往执行裁决、听证工作在执行局内部进行,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端,加强了执行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分权制衡。案件评查对执行中不统一的做法进行规范和引导,使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三是加强对恢复执行案件管理。恢复执行案件并不能在质效统计中显现,靖江市人民法院为消除审判管理工作的盲区,加强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制订了《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办法》, 对恢复执行案件诸环节进行了规范。该管理办法规定,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恢复执行申请的十日内,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三个月内执结。如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对于原中止案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写明本院受理申请的时间、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不予恢复的理由等。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原和解执行案件,应交行政庭听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下达后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除外),该办法的制定,既便于对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进行考核,又避免了案件当事人的无序申请,更考虑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变化周期。靖江市人民法院还专门设计了一套中止执行案件管理模块,将所有恢复执行案件集中进行网络管理。 四是建立案件中止执行与举报悬赏同步公示制度。靖江市人民法院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出台了《对执行中止案件实行报刊公告及举报奖励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在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也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住所或工作单位在靖江的,每季度集中在《靖江日报》上予以公告,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举报属实的,则按一定的比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该做法实施后,收效甚佳,一部分中止执行的案件又得以顺利执结。该制度的实行同时也增强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该制度明确,如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等线索,系原执行人员工作疏忽而未能发现导致案件中止执行的,在考核时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这样既促使执行人员认真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又避免了被执行人多支付奖励费用。 五是完善了执行款收、退管理办法。靖江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款的管理,制定了《执行款收、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人款分离原则,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被执行人支付现金的,执行员应通知其直接向专户开户行或本院财务部门交纳。除非在执行现场或外出执行期间,经局领导批准可以收取执行款并出具正式收款收据,并规定了上交本院财务部门的期限。执行员应将出具给付款人的收据记帐联与财务部门出具的内部结算凭证粘贴在一起附卷备查。 绝对禁止执行人员经手发还执行款。一律由执行员填写执行款发还通知单,报执行局负责人审批,收款人凭此发还通知单直接至本院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执行人员原则上应自接到财务部门有关执行款到帐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办理执行款的划付及相关执行费的结算手续。为方便当事人,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标的在1万元以下且以现金给付的案件,执行员可在被执行人交款后随时填写执行款发还通知单,交申请人至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该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纪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