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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奋力实现法院工作的新跨越
发表日期:2008-09-08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2007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胡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初步学习体会,就人民法院如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跨越,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统领法院工作 ,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的要求;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坚持“三个至上”,就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保证

    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革命战争、和平建设、改革开放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居于执政党的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至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至上,也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历程证明,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最关键的是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令顺畅,才能使司法工作不偏离政法方向。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在履行党的执政使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要主动地将法院工作放到党的事业中去谋划、去思考,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人民法院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实际问题,争取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确保人民法院的工作不偏离方向,确保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维护人民利益,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又是法院工作的目标追求。

    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司法不公、效率不高、作风不佳、打官司难、执行难、涉诉信访等问题,依然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加强政法机关的人民性教育,使干警从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自觉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前,我们要全力维护人民利益,就必须及时高效地惩治犯罪活动,决不有罪不判,重罪轻判;就必须依法快审、快判、快执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决不能办冤假错案、滥用强制措施;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查明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就必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就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决不能空调空判;就必须努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决不能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受委屈;就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决不能搞繁琐主义,增加群众诉讼负担。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宪法法律至上,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法治意味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强调“法大于权”,否定“权大于法”,实行法治,摒弃人治。

    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坚决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不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坚决克服量刑不均衡、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尺度的统一;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必须严格司法,既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既要求司法活动遵守具体法律规定,也要求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健全完善,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道德修养,维护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

    二、以“三个至上”为指导谋划法院工作,必须确立科学的工作思路

    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要实现新跨越,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并在具体的工作思路中体现“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一)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从服务工作大局上谋划思路

    服务发展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根本政治任务,法院要始终坚持“三个融入”,即将法院的工作,主动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主动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做到所有工作思路,所有工作部署、所有工作举措都要围绕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和实现于司法审判过程之中,把维护全局利益体现和实现于司法审判过程之中,把维护全局利益体现和实现于个案的公正审判之中,努力做到不因法院工作失误而妨碍经济发展、不因法院保障不力而影响大局稳定、不因司法措施不当而损害社会和谐。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辩证关系,反对忽视审判规律、违背公平正义、损害法治原则的不正确的司法政绩观。

    (二)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从关注保障民生上谋划思路

    在司法理念上,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无论当事人地位高低,无论诉讼标的额大小,无论案情复杂与否,无论当事人态度如何,都要尽最大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决不因为当事人有无关系、贫穷富裕而受到差别对待,决不因为工作不力而使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在司法运行上,要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愿。在司法效果上,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又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

    在司法价值取向上,要正确处理好法律公正观与社会公正观的关系,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坚持理性与经验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真正经得起社会主流道德标准的评判,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接受。

    (三)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从提升司法公信上谋划思路

    司法的公信力来自于对每一个案件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法院要统筹兼顾公正、高效与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深度推进“五升五降”。要强化公正是前提的意识,将审判管理的重心进一步放到提高质量上来,实现发改和有瑕疵案件数明显下降,审判质量明显提升;要强化高效是要求的意识,从严控制“四项”案件,实现案件审判效率稳中有升;要强化权威是保证的意识,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司法不规范行为明显下降、司法管理水平明显上升;要强化纪律是保障的意识,坚持以铁的心肠、铁的纪律、铁的手腕严管队伍,实现违法违纪案件数进一步下降、干警素质进一步提升;要强化形象是生命的意识,狠抓庭审形象、业外形象、文书形象等形象建设,实现投诉率和申诉率大幅下降、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

    三、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完善法院工作,必须提升法院工作水平

    今年是我院党组提出用三年时间争创全国优秀法院的关键之年,目前我院已申报全国优秀法院。院党组提出,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用“三个至上”来检验争创工作成效。

    (一)体现党的事业至上,坚持服务大局

    要始终将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决定、决议。坚决维护党委的权威,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开展工作,把坚持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规定有机统一起来,更加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根据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大局的带有倾向性的矛盾、问题,提前预警,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事关全局、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依靠多方力量,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本院的工作特色和亮点,各审判庭、法庭,做到一庭一色、一庭一品,使法院的工作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认可、人民群众满意,避免出现法院内外评价不一致的现象。

    (二)体现人民利益至上,践行司法为民

    一是要加强作风建设。继续开展向全国法庭优秀法官、全国人大代表陈燕萍学习,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深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改善庭审作风和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严谨、不文明的行为,坚决杜绝损害公正司法形象、伤害人民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是要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要认真审理各类案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特别要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保障群众在教育、劳动、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实实在在通过司法途径为群众解决问题。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行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是要创新司法为民的机制。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力争快捷、有效地化解民间纠纷。执行工作要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兑现率,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宪法法律至上,彰显公平正义

    一是要着力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着力从立案、分案、庭审、裁判、结案、送达、执行、司法鉴定等各审判环节抓起;从对审判工作有重大作用的关键指标抓起;从审判质效相对滞后的审判庭、法庭抓起,切实提高法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水平,确保公平正义。

    二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认真制定落实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着力增强法官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四种综合能力和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矛盾化解四种审判实务能力。

    三是要加强司法廉政建设。紧扣法官与律师交往的环节,完善法官与律师交往的隔离制度;紧扣外出办案的环节,杜绝“三同”现象;紧扣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环节,强化对入册社会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紧扣执行款发还环节,建立执行款物收取、审批和发还流程,执行人员不得经手执行款,代理律师不得代领执行款项。加强内部监督,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以严格、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宪法法律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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