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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产获得征收补偿款 两任妻子的子女对簿公堂
发表日期:2017-08-31 来源:刑庭 研究室 作者:缪培红 栾艺伟 访问次数:

一男子先后有过两任妻子,并分别养育了子女,男子去世后留下两套老宅。如今,两套老宅将要按照规定被征收,继承人可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为了争夺这些款项,男子两任妻子的子女最终选择了对簿公堂。近日,靖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析产案件。

家住靖城街道办事处的侯奇与妻子鞠珍早年间成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因为哥哥去世的早,侯奇便将儿子过继给了自己的嫂嫂,只留下女儿侯惠在身边,侯惠已经去世。后来,侯奇和鞠珍离婚,娶了程莉为妻,生有二子二女,其中二儿子已经去世,目前剩下长子程建、女儿程芬、程芳。

如今,侯奇和两任妻子早已不在人世,但是关于他留下的两套房屋一直没有进行明确的遗产分割,而是由程建使用。去年,根据政府规划安排,将对这两套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款分别是424223元和668501元。得知这个消息之后,侯惠的丈夫和女儿、儿子认为,侯惠作为侯奇的长女,是有继承权的,侯惠去世后,他们就是转继承人。三人便将程莉所生的三位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分割两套房子四分之一的补偿款。

经法院审理发现,其中的一套房子程莉在生前就已经赠给程建的儿子程平,该房屋也办理了产权登记在程平名下,所以程平对这套房子享有合法的产权,424223元也自然归他一人所得,其他人无权继承。

而对于另一套房屋,程建认为该房屋原是家中祖产,由其父亲继承,父亲去世后由其母亲继承,并一直由母亲、弟弟和自己在居住使用。如今,母亲和弟弟也相继去世,该房子就应该属于自己所有。而且,1987年房屋倒塌后,自己又出资重建了房屋,但是没有办过产权登记。法院调查发现,这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上载明,产权人包含程建、程芬、程芳,协议只有程建一人签字,程芬和程芳都没有签,所以这份协议无效。

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侯奇留下的这套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子,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程莉和五个子女,由于侯惠在遗产未分割前去世,所以她的丈夫和儿女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三人可分得这套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而不是四分之一。

至此,这件剪不断理还乱的案件总算得到了圆满解决。法官介绍,类似这样的遗产继承析产案件在我市屡有发生,希望市民要多多了解《继承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误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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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三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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