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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虎离山”偷手机 广西盗窃团伙在我市落网
发表日期:2017-10-23 来源:刑庭 作者:缪琴奇 访问次数:

3人团伙在游戏厅相互配合,一人假意上前找借口吸引事主注意,另一人借机盗窃事主财物,第三人则负责开车等候在门外,便于得手后第一时间离开。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市民黄某和妻子在城区一家网吧上网,正在他们专心致志玩电脑时,一名男子从背后拍了一下黄某,告知黄某一把钥匙掉在地上。夫妻二人也没仔细看钥匙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便连忙弯腰捡起。过了一会儿,黄某发现,自己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不见了,黄某连忙报警。

无独有偶,就在当天晚上,城区另一家网吧又发生了类似的案件。市民石某在上网时,一名年轻男子告诉他,地上掉了20元钱,石某连忙道谢,把钱捡起。转身后,桌上的手机不翼而飞。

两起案件作案过程类似,警方怀疑是同一伙嫌疑人所为。果然,调取监控视频后,三名男子进入警方的视线。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他们先是在网吧徘徊,寻找合适的目标,然后其中一人以搭讪的方式吸引事主的注意力,另一人趁机偷走桌子上的手机,随后二人乘坐第三人开的汽车溜之大吉。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来自广西某村的小宁、小峰、小宇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此时,三人已经因采用同样的手段在异地盗窃作案,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靖江公安局遂将三人从江苏溧阳监狱押回靖江进行审判。对于合伙盗窃的事实,三人供认不讳。

靖江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小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三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最终,连同原判刑罚,靖江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小宁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对被告人小峰、小宇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相应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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