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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引发的闹剧 90后男子获刑三年
发表日期:2017-11-29 来源:刑庭 作者:缪琴奇 访问次数:

乘坐公交时,我市一名90后男子因为公交车票价和司机发生争执,在公交车行驶途中,男子多次推搡司机,导致车辆相撞。近日,这名男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刑。 

去年3157时许,市民陈某在新桥镇太和信用社附近等候228路公交车前往城区。上车后,陈某投币三元钱,公交车驾驶员沙某看到后告诉陈某,公交票价是按段计价的,到达他所去的目的站点需要投币四元钱。陈某不服,他说自己以往都是支付的三元钱,凭什么无端涨价。

在和沙某争执的过程中,陈某拨打了自己父亲的电话,让父亲到江平路正大加油站公交站点等候。而当沙某驾驶到正大加油站站点停靠时,陈某让沙某等待自己父亲上车,沙某没有理睬陈某的要求,驾车起步前行。陈某内心愈加不满,当即用左手拍打沙某后脑,并抓住沙某上衣后领推搡,拳击沙某头部,继续要求停车。沙某为避让前方行人和车辆,便向左急打方向,致使公交车驶入逆向车道,撞上市民顾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随即,公交车上乘客迅速报警,陈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沙某、顾某及公交公司进行了赔偿。 

案件审理时,陈某觉得自己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在现场等待,属于自首行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然而,事实证明,乘客报警后,陈某仍旧与沙某扭打,乘客均在公交车内,而且公交车车门关闭,证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无逃跑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所以陈某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鉴于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赔偿情况,结合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等综合予以考量。最终,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原本就是一场可以避免的闹剧,却因为当事人年轻气盛不饶人,在冲动之下就触犯了法律,希望大家在处理问题时多考虑一下后果,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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