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醉酒后的市民王某躺在马路边昏睡,不幸被途经的一辆轿车挤压致死。日前,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定。
2016年11月9日晚间,市民王某和他人一起喝酒,散席后王某踉踉跄跄回家,在某交叉路口一头栽倒在地,随后呼呼大睡。当晚22时43分许,刘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拐弯时,因未注意到醉卧在路边的王某,导致车子底部挤压王某身体,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时,某酒店司机黄某将酒店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违章停放在该交叉路口西南角路边。公安机关认定:王某醉卧于车行道内,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时,思想麻痹,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未按规定停车,影响他人行车安全,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将刘某、某酒店以及两辆汽车分别投保的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刘某在行至事故路口时未能停车瞭望,对醉卧于拐角处的王某能够注意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某的违停行为干扰了正常道路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王某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属于被动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仅起次要作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供了复制的公安机关监控视频截图、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自制的模拟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而被告刘某认为,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其过错较大,并对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来源及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三被告也分别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因果关系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原告虽然对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供足够反证证明其所持异议成立,因此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供的自制模拟实验视频,法院认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视听资料的规定,且视频由原告方单方制作,并不当然排除模拟者、制作人的主观倾向,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方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80余万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11万元,余额的40%由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余额的10%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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