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被执行人信用缺失,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该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他们常常是采取拖、躲、骗、隐、转等伎俩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在与他们斗智斗勇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也总结出“老赖”的九型人格。

1.避而不见型
2008年,姚建国跟随严松林从事安装工作,2009年,严松林以借条形式确认欠姚建国工资26000元,除2014年归还1000元外,尚欠25000元。2015年,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形下,姚建国起诉严松林,要求追索25000元的劳动报酬。经审理,靖江法院支持姚建国的诉讼请求,判决严松林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姚建国25000元。
对于这起纠纷,严松林干脆来个避而不见:在审理阶段,是拒不到庭;在执行阶段,是拒接电话,不肯露面。由于严松林经常不回家,财产查询又没有收获,执行一度陷入停滞。后执行法官收到消息,称严松林近期回家次数较多,于是决定早上去严松林家,果真,将严松林在家门口堵个正着。在执行的威慑下,严松林与姚建国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10000元,余款约期交付。
正所谓:拖欠工资理本亏,避而不见更不该。一朝堵在家门外,欠款必须还出来。
2.谎话连篇型
蒋富强曾是江阴某公司老总,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16年1月,被蔡江阳申请靖江法院强制执行其559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查,蒋富强名下除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外,别无其他财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封了该车辆。
执行的突破口,就是找到这辆车。执行法官决定联系蒋富强,劝其主动将车辆和钥匙交由法院处置。面对三番两次的来电,蔡富强一会儿称自己在外地谈生意,没有时间过来;一会儿言之凿凿称某日必定来法院解决问题,到期却不见踪影;一会儿邀请到江阴具体面谈,等法官到了约定地点,却又临时变卦,总之听不到一句真话。
执行法官决定到其儿子的工厂去找他,偶然间发现工厂门口停放的就是被查封的雷克萨斯轿车,于是当机立断,扣押该车,并裁定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
正所谓:借钱不思还钱事,谎言连篇舌如簧。借口再多有何用?好车被扣把债偿。
3.装聋作哑型
在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贵州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被靖江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4609元。2014年底,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其尽快将执行款项汇至靖江法院账户。不料,每次联系后,都是石沉大海,对方是不闻不问,毫无信息反馈。面对法院执行,如此消极对抗的保险公司并不多见。一是为了死者家属尽快获得赔偿,二也是为了遏制规避执行的“歪风”,执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该保险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罚款决定一出,该保险公司态度发生180度大转变,立即派员来靖处理此事,将执行款、执行费和5万元罚款如数缴纳。
正所谓:执行通知数次催,哪料公司不理会。岂可放任歪风长,罚款一出全款回。
4.言而无信型
李仪征是靖江某拆房公司的总经理,为其公司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并以其妻子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因到期未还本付息,被银行诉至法院。2015年10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不过,该拆房公司、李仪征等,虽经多次催促,均没有按约履行。2016年2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李仪征和他的妻子既不出面解决问题,也不配合处理房产,案件也就僵持在那。执行法官依法将李仪征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7月底,二人因私事准备出国,在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拦下,边检部门也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因出国受阻,李仪征夫妻又主动联系,配合法院处理抵押房产。
正所谓:做人做事信为先,岂可失信又食言?一旦名登老赖榜,若想出国还债先。
5.借病拖延型
王永流在靖江经营一家酒店,因拖欠银行贷款未还,2015年10月,被靖江法院判决对其经营酒店所欠440余万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过一番查询,发现该酒店和王永流名下房屋、车辆、存款、证券等财产都没有。正愁找不到人的时候,执行法官接到一个电话,声称王永流出现在某宾馆。赶到现场,执行法官果真碰到了王永流,并通知银行派员来处理。不过,银行对其极不信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靖江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后,戏剧的一幕出现了。王永流自称身患乙型肝炎,身体不适,进看守所会传染他人,以此拖延。在医院经过四个小时体检后,发现他除了轻微脂肪肝,其他一切正常。患病的谎言被戳穿,他本人也不得不老老实实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所谓:凡事都应量力行,不该举债搞经营。酒店亏损债台筑,借病拖延难为情。
6.虚张声势型
1999年,卢鑫颂因欠海门某胶化厂货款4万余元被执行。因他当时长期在外,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在对中止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复查时,执行法官发现其银行账户上有一万多元存款,于是第一时间进行冻结。得知存款被冻,卢鑫颂反而找上法院“兴师问罪”,声称被冻结的存款系其医药费,耽误看病,质问法院是否承担责任。对于司法拘留,他似乎也是有恃无恐,称自己高血压到临界点,身上毛病不少,看守所根本不会收他。不过执行法官并不吃他这一套,观察到他手中拿着汽车钥匙,判断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于是,当着他的面,填写拘留决定书。见要上真章,卢鑫颂气焰顿消,自己提出解决方案,将剩余的3万元分期付清,并由女儿提供担保。对此方案,海门某胶化厂也表示认可,案件顺利达成和解。
正所谓:气焰嚣张又如何?送你一副“银手镯”。欠钱不还哪有理?法院要你守承诺。
7.暴力抗法型
赵来娣已是九旬老太,见凌兴成与其孙子卢大川吵架,便上前劝架,不慎被碰倒在地,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案经靖江法院判决,凌兴成承担50%的责任,赔偿赵来娣损失19000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凌家对赔偿并不积极。执行法官三番几次找不到凌兴成,就依法对其家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发现家中藏有4000余元现金。不料,在一旁的凌兴成的妻子,一把想将钱抢回去,他们的儿子凌峰也上前阻扰,竟然对现场执行干警动手,致干警受伤。见凌家人不思配合法院执行,反而暴力抗法,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决定对凌峰采取拘留措施。事后,经教育,凌峰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出具书面悔过书。一直避不见面的凌兴成见儿子被拘,在第三天到法院把所欠执行款项交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正所谓:伤人就应早赔偿,躲着不见闹哪样?老子英雄儿好汉,不能用在抗法上。
8.隐瞒不报型
在一起金额为46万元的执行案件中,靖江法院向被执行人任彦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传唤其到庭。任彦宇既不申报,也不到庭。依职权调查,发现任彦宇名下除了一辆有大量违章记录的面包车和一个业已注销的超市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限期让他将超市账本、进出货单等资料提交法院审查,任彦宇仍不配合。后执行法官进一步查询任彦宇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发现在执行期间,任彦宇仍按期还清某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香烟。以此为突破口,发现任彦宇经营的某超市虽已注销,但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又主动延期。执行的一年里,超市仍在订购香烟,购烟款已累计到28万元。执行法官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正所谓:申报义务本法定,不予理睬错不小。还玩暗度陈仓计,过界没有后悔药。
9.转移资产型
靖江某公司向银行借款63万元,以资产设定抵押,董事长程志鹏夫妻等3人为该公司63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因未按期还款,银行诉至靖江法院。最后判决结果,该公司对63万元借款还本付息,银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程志鹏、田兴华、龚自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该公司内的部分抵押财产,并交程志鹏保管。查封清单上载明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明确告知不得擅自变卖、转移、隐藏、毁损、抵押,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程志鹏在法院的查封清单上签字。谁料,程志鹏竟然将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转移至其在外地新成立的公司。经过清点,发现程志鹏转移、隐匿的财产价值达40余万元。于是,执行法官以其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见民事纠纷即将转成刑事案件,程志鹏等与银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付清款项。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撤回起诉。
正所谓:法院查封非儿戏,妥善保管守规则。原本只是民商事,擅自转移担刑责。


(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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