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苹买的房子根本不是卖房人的,在卖房人因诈骗被法院判刑、钱已被挥霍贻尽且无钱追缴的情况下,她将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3月5日,市法院以中介机构审查不严亦有过错,判决房产中介向买房人赔偿4万元。
买房遭遇骗子
叶涛与刘华,同在我市某小区从事物业管理。前年11月初,叶涛对刘华说,他能以21万元的低价购买某小区的5楼套房,如你能帮助以26万元卖出去,赚取的差价,咱们与中介平分。刘华一听动了心,便把这事告诉从事房产中介的亲戚徐珍。徐珍又告知欲买房的表姐王苹,王苹表示先看房后再说。徐珍陪表姐随叶涛对某小区的505室进行了看房验房。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价为26万元。协议上加盖了徐珍经营的中介机构的印章。王苹给徐珍100元,徐珍回赠了购物卡。当天,王苹支付叶涛购房款5万元,18日,又将购房款5万元交给刘华,25日又向叶涛汇款16万元。钱付清了,该交房了,叶涛却不见了,王苹一打听才得知505室开发商还未卖出,是叶涛换了锁,让她们看房验房。叶涛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对他网上追逃。事后,刘华退还给王苹5万元。2011年4月,叶涛被抓获,21万块钱已挥霍贻尽。当年8月,叶涛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中介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叶涛被判刑又无财产可供追缴。王苹不甘自己独自承担损失,去年12月,她将徐珍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珍说,原告给我的100元是代书费不是中介费,我没有提供居间服务,也不应由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珍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参与看房并在购房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可以认定其起到一定的居间介绍作用。因徐珍和王苹是表姐妹,中介服务费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因此不能凭是否收取中介费以及中介费的多少而否认徐珍在本起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居间人身份。徐珍作为房产中介经营者,负有对所中介的房屋的真实信息进行审查并如实报告义务,然未尽到此义务,从而给原告造成购房款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后作出以上判决。
买房要防“陷阱”本案主审法官、园区法庭朱成良提醒市民,购置房屋,应尽高度注意义务,首先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若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则应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等。其次,对熟人介绍的低价房、优惠房,更要提高警惕,天下掉不了馅饼,在“好事”面前要保持清醒头脑。本案原告疏于此节,仓促签约、付款,导致被骗而带来相应损失,因此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依法可以减轻相应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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