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是狗肉销售旺季。然而,一群不法分子却为了牟利,昧着良心使用“毒针”“毒药丸”等物品对群众家中的狗进行毒杀,并加工后对外销售,致使有毒狗肉最终流向农贸市场和餐馆,成为危及百姓餐桌安全的毒源。经过多方努力,该犯罪团伙终被抓捕归案。靖江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8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悉数判刑。
2013年至2017年间,靖江、泰兴地区内多个乡镇的村民家中均遭遇了“狗失踪”事件,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多起“狗失踪”事件的发生并非是意外,而是“幕后黑手”在“搞鬼”!
这“幕后黑手”正是一个以陆某为首,专门毒杀并加工销售“毒狗肉”的犯罪团伙。随着庭审的推进,该案案情事实逐渐还原。
201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陆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林某、黄某等人商定,由陆某提供含有氰化物的胶囊或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针给陈某甲等人用于毒杀狗,再由陆某对被毒杀的狗进行收购、加工并对外销售。
此后3年多时间里,陈某甲、陈某乙、林某、黄某、陈某丙等被告人或单独或结伙,相继在我市马桥、生祠、新桥、东兴、孤山及泰兴新市、广陵、曲霞等地,用陆某提供的“毒胶囊”“毒针”等物品对居民家中的狗进行毒杀,并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陆某和徐某。
陆某在明知狗是被毒杀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了100余只毒狗,并将毒狗剥皮、去内脏后放置在家里的冷库中,之后再以每只约6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徐某也在明知是毒狗的情况下,依然收购了20余只,并将其中的10余只毒狗进行加工后对外销售。
此外,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又自行在网上购买了弩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针,并伙同被告人倪某毒杀了12只狗,分别销售给了秦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
庭审中,8名被告人均表示知晓氰化物和氯化琥珀胆碱是有毒、有害物品。然而,他们却依然采用此种方式,不惜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共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100余只,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60余只,被告人陈某乙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30余只,被告人黄某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30余只,被告人陈某丙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10余只,被告人倪某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12只,被告人林某参与毒杀狗并销售毒狗4只,被告人徐某参与销售毒狗10余只。
靖江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至一千元不等;没收相应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死狗和狗头;为了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靖江法院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徐某、林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利用含有氰化物或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针”“毒药丸”毒杀的狗,即使剥皮去内脏,狗肉中也依然会有药物残留。人体食用这种有毒狗肉后,轻则呕吐、头痛、腹泻等,重则危及生命,因此市民在购买狗肉时一定要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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