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并且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起诉到法院以后,却被法院处以罚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7年9月14日,张某驾驶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与王某驾驶的所有权人为李某的比亚迪牌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月,轿车所有人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5万余元。根据原告李某陈述,比亚迪牌轿车购买于2015年5月,购置价为17.98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交由某汽车贸易公司修理,并于同年12月30日修理完毕。法庭上,李某代理人当庭提供了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的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等证据。
然而,两被告辩称,车辆的具体损失应当评估确定,该车是否已实际修理尚不能确认。此外,李某主张的损失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各执一词,案情扑朔迷离。
为了查明案情真相,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案卷,并走访了承办该案的交通民警和市回收公司的专业人士。经过梳理,疑点逐渐浮出水面:标的车损坏严重,已经达到报废状态,明显无修复之必要,但原告偏偏反其道而行之,导致“产生”畸高的 “实际修理费”,这不符合常情。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或许存有猫腻。为了确保最终判决公平公正,承办法官随即责令原告将“修复”的车辆送到法院以行查勘,但原告却以车辆不在靖江为由予以搪塞。被告张某提出评估申请后,原告仍然拒不提交车辆。
李某的种种反常行为更进一步加深了承办法官的怀疑。为了让李某主动还原事情真相,承办法官分析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晓以利弊,最终,李某慑于法律威严交代出了真相:比亚迪牌轿车其实一直未曾修理!而李某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费,竟私自请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李某表达了忏悔之意,并当即出具了检查书,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了纠纷。为了打击此类虚假诉讼行为,靖江法院结合李某的认错态度,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不可罔顾事实,为了一己私利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目前,某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使而伪造证据的苗头渐有抬升之势,对此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以营造一个澄净公平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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