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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名车落水骗保 两人犯保险诈骗罪获刑
发表日期:2018-05-21 来源:刑庭 研究室 作者: 访问次数:

为牟取非法利益,盐城籍男子张海与靖江籍男子孙强故意造成名车受损,骗取巨额保险金。近日,靖江法院一审判决张海、孙强犯保险诈骗罪,判刑并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这是靖江法院审理的首个骗取巨额保险金案。

2017年6月6日21时许,孙强为协助张海骗取保险金,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将张海所有并投保的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轿车故意开至我市农村一条河道中。事故发生后,李某根据孙强的指使,向公安机关及该车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作出该车系意外出险的虚假陈述。后张海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核定,该保险公司需赔偿张海45.8万元。

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按照规定将张海的巨额赔偿申请上报给省公司,省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和调取相关记录发现疑点:轿车入水角度有违常理,并且当时的驾驶人李某和坐在副驾驶位的孙强身上的落水痕迹也引人怀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讯,孙强交代出骗保事实。

2017年7月28日,张海在得知孙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放弃索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张海、孙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张海、孙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海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孙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海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靖江法院判处张海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孙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文中皆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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