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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人在靖提货遭拒,靖江法院先予执行止损六百万
发表日期:2016-09-23 来源: 作者:栾艺伟 夏颖颖 访问次数:

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对靖江某服装公司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帮助上海一公司挽回了巨额损失。

遭遇坐地起价,面临巨额损失

今年6月,靖江某服装公司承接了上海某纺织品公司的一笔外贸服装加工业务,双方约定交货期为2016820日。届期,原告至被告处要求交货,被告却以原告变更了标的物的规格,增加了加工量为由,要求原告加价,否则不同意交货。在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调解均未能解决后。

原告公司的老板李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这笔服装是出口至日本,由于没能按时交货,日本买家将向日方银行申请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可是李某能收取货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一旦撤销,将面临着600余万的货款损失,可能还要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且在国际贸易中因商誉受损而失去市场。这个损失,李某无论如何,也承受不起。

申请先予执行,运用法律维权

于是李某以公司名义将靖江某服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货物,申请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97,靖江法院受理此案后,生祠法庭庭长展飞及时组织了听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不按约交货,造成的链式反应,是原告无法按期向日本买家交货,由此将对原告造成巨额损失。所以交货是止损的关键中的关键。根据相关法规,我院最终裁定准予先予执行,同时要求原告提供了48万元现金担保。

威慑说理并重,交货顺利完成

近日,靖江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葛涛等一行8名干警在展飞的陪同下来到被告公司先予执行。起初,被告公司老板何某坚持不同意交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见此情景,展飞开始反复给被告公司负责人做思想工作,向他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在执行强制威慑和耐心细致劝解的双重作用下,何某最终选择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服装(成品、半成品)及面辅料交付原告,原告则在预交的48万元保证金中先行支付被告28万元,将来服装的加工费是多少则由双方举证,经法院审理确定金额后再多退少补。

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后,先予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最终,原告方及时向客户履行了交货义务,成功避免了因延期交付而面临的企业信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法官说法

展飞  全国法院先进个人、靖江市人民法院生祠法庭庭长

所谓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有三种:(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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